租賃業務

  • 轉租賃

    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 。在轉租賃業務中 ,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又是下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 ,稱為轉租 人 。轉租人向其他出租人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 ,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 。租賃物品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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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租賃
  • 經營性租賃

    由出租人承擔與租賃物相關的風險與收益 。使用這種方式的企業不以最終擁有租賃物為目的 ,在其財務報表中不反映為固定資產 。企業為了規避設備風險或者需要表外融資 ,或需要利用一些稅收優惠政策 ,可以選擇經營租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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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性租賃
  • 分成租賃

    一種結合投資的某些特點的創新性租賃形式 。租賃公司與承租人之間在確定租金水平時 ,是以租賃設備的生產量與租賃設備相關收益來確定租金 ,而不是以固定或浮動的利率來確定租金 ,設備生產量大或與租賃設備相關的收益高 ,租金就高 ,反之則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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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成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