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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金融支持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
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南銀發〔2009〕152號
為全麵貫徹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科技創新“六個一”工程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09〕19號)精神
,進一步促進我省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現就做好信貸支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
一
、統一思想
,充分認識支持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要性
促進科技創新
,加快發展高新技術產業
,既是落實科學發展觀
,帶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促進經濟結構調整
,加快江西省在中部崛起步伐
,實現富民興贛目標的重大舉措
,又是金融拓寬服務領域
,提升服務層次
,增強金融與經濟融合度
,提高金融業自身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全省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統一思想
,提高認識,圍繞科技創新“六個一”工程的實施
,結合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企業金融需求特點
,把支持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作為信貸投放重點
,加大信貸投放力度
。在完善業務流程
、提高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的基礎上
,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金融服務質量
,提高服務水平
,創新金融產品,促進自主創新和高新技術企業做大做強
,推動全省經濟繼續保持平穩較快發展
。
二
、加大信貸投入
,積極支持企業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我省科技創新“六個一”工程實施意見要求
,積極支持高新技術產業
、創新型企業
、重大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以及高新技術產業特色基地的發展
。
1、重點支持具有一定優勢的光伏材料
、風能與核能
、清潔汽車及動力電池
、航空製造
、半導體照明、金屬新材料
、非金屬新材料
、生物和新醫藥
、現代農業及綠色食品
、文化及創意等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
2、大力促進擁有關鍵技術
、自主知識產權
、自主品牌和具有較強研究開發能力的創新型企業發展
。對有效益
、有還貸能力的自主創新產品所需流動資金貸款根據貸款原則優先安排,重點支持
;對資信好的自主創新產品出口企業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額度
,根據信貸
、結算管理要求
,提供多種金融服務
。
3
、對技術水平高
、帶動能力強
、產出見效快
、發展後勁大並符合節能
、降耗
、環保
、安全要求的科技成果項目
,要根據國家投資政策及信貸政策規定,加大信貸支持
,促使其盡快實現產業化
。
4
、圍繞我省優勢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加大對陶瓷
、銅
、稀土稀有金屬
、鉭铌
、中藥
、綠色食品
、低碳與生態經濟等高新技術產業特色基地和科技創新示範區建設的信貸支持力度
,促進具有江西優勢和特色
、能夠帶動和支撐江西未來發展的產業集群的盡快形成
。
三
、創新信貸品種
,探索開展多種抵(質)押融資模式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深入研究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企業融資特點
、融資需求和風控機製
,創新信貸融資模式
,努力滿足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企業的資金需求
。
1
、通過動態監測
、循環授信
、封閉管理等具體方式
,積極推動和發展應收賬款
、訂單
、倉單
、出口退稅賬戶
、股票
、保單質押等基於產業鏈的融資創新產品
。
2
、以南昌市作為全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試點城市為契機
,研究推動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並經國家有權部門評估的科技創新型中小企業辦理無形資產質押貸款品種
,探索各種推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創新模式
。
3
、通過由借款人提供符合規定的企業資產
、業主或主要股東個人財產抵押以及保證擔保等
,探索“抵押+質押+保證”的組合擔保貸款
,滿足自主創新型小企業的資金需求
。
4
、對經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提供出口信用保險
、海外投資保險
、國內貿易信用保險保障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產品
,積極提供保險項下的貿易融資
。
5
、對融資需求較大的國家或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或高新技術產業特色基地和科技創新示範區建設
,可以通過組織銀團貸款等方式
,實現利益共享
、風險共擔
。
四
、完善服務方式
,積極拓寬自主創新和高新技術企業融資渠道
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對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貸款的審批權限進行科學設置
,優化審貸程序
,提高貸款審批效率
,並探索運用股權融資
、債務融資
、商業承兌匯票融資
、信托投資
、融資租賃
、風險投資等方式
,拓寬自主創新和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渠道
。
1
、針對不同行業和不同發展階段的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特點
,完善符合企業需求的結算
、結售匯
、銀行卡
、現金管理
、財務顧問等一站式的綜合金融服務
,大力支持有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借助中小企業板和海外證券市場進行直接融資
。
2
、積極通過各類債務融資產品和手段支持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
。具備債券承銷資格的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其在銀行間市場的信息技術和承銷便利
,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企業充分運用短期融資券
、中期票據和公司債
、可轉換債券等直接融資工具滿足企業經營發展的資金需求
。鼓勵各類擔保機構聯合提供擔保服務
,提高集合債券信用等級
。
3
、支持高新技術產業
,特別是為大型企業提供配套服務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通過運用商業承兌匯票拓寬融資渠道
,對持有的承兌匯票
,符合貼現條件和規定的
,要優先辦理貼現
。
4
、針對新能源
、新材料
、生物醫藥
、現代農業
、先進製造業等領域高新技術企業設備投資較大的特點
,探索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通過融物達到融資目的
,增強企業資產流動性
、緩解企業債務負擔
。
5
、加強與政府資金相互配合
,通過發放貸款
、發行信貸理財產品以及債券承銷等多種形式支持省級融資平台建設
,對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直接進行引導性
、開發性投入
,引導社會資本
、法人資本
、外國資本和風險資金的投入,加快科技成果產業化步伐
。
6
、信托投資公司要積極開展“高新技術企業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試點業務
,以信托方式募集資金專項用於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建設
。
五
、推動擔保體係建設
,緩解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題
1
、積極推動政府有關部門加強科技擔保體係建設
,落實科技擔保專項基金
,完善擔保機構的資本注入
、補充機製
,建立擔保機構的多層次風險分擔機製
。
2
、按照平等
、自願
、公平及等價有償
、誠實信用的原則
,加強銀行機構與擔保機構的互利合作
,根據雙方的風險控製能力合理確定擔保放大倍數
,推動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流動性擔保貸款業務做大
,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融資業務健康發展
。
3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運作規範
、信用良好
、資本實力和風險控製能力較強的擔保機構承保的優質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在貸款定價上給予優惠
。
六
、加強信貸管理
,防範信貸風險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正確把握自主創新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生命周期和成長特點
,根據企業技術的成熟程度和所處的產業化
、市場化階段及企業成長階段的金融需求特點和風險狀況
,及時調整業務經營策略
、準入及退出標準和信貸結構
。切實加強對高新技術中小企業貸款的風險分類管理
,引入貸款的風險定價機製
,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
,根據風險水平
、籌資成本
、管理成本
、貸款目標收益
、資本回報要求等加強有效的貸前審核和貸後管理
,完善適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特點的信用評級辦法
;及時發現自主創新和高新技術企業的潛在風險並進行風險預警提示
;對發生影響客戶履約能力的重大事項時
,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並視情況決定是否對授信進行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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