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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方式破解融資租賃行業稅收難題

時間 :2012-04-25 點擊數:1268

兩種方式破解融資租賃行業稅收難題

來源 :網上

 

 

        在融資租賃方式下 ,購買設備的價款先由融資租賃公司提供 ,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給融資租賃公司 ,融資租賃公司再通過和實際承租企業簽訂融資租賃協議將設備提供給承租企業使用 ,承租企業按協議約定分期支付租賃價款 。融資租賃公司(取得商務部或人民銀行許可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作為營業稅納稅人 ,取得了購買設備的增值稅發票無任何用處 ,而作為設備的實際使用方承租人 ,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由於無法取得出售方直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
  對於融資租賃行業麵臨的這一稅收困境 ,2009年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租賃業委員會曾專門起草《關於將融資租賃業納入增值稅抵扣範圍的緊急建議》 。(這個建議設計)對於融資租賃公司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 ,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 ,無論租賃的貨物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納稅人為提供給其他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使用而外購的設備或其他貨物 ,視同銷售貨物適用增值稅 。融資租賃公司同時可以向承租人出具銷售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但如果按上述建議操作 ,從事融資租賃的公司會從營業稅納稅人轉變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他們從事融資租賃實際取得利息收入的適用稅率將從5%提高到17% ,這也極大地加大了融資租賃公司的稅收負擔 。
  針對設備融資租賃增值稅抵扣的稅收困境 ,業界一直期待能出台新文件進行解決 。近期 ,國家稅務總局出台了《關於項目運營方利用信托資金融資過程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8號) 、《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 ,相關企業可以根據公告的規定 ,通過信托方式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方式來破解融資租賃行業的稅收困境 。
  信托方式
  在沒有足夠資金購買所需設備的情況下 ,企業可以通過和信托公司訂立出售信托計劃來購買設備 。
  出售信托的簡要操作步驟 :
  1.設備實際買受人與信托公司簽訂動產設備買賣信托合同 ,重點約定分期付款方式 、最終付款期限及動產設備所有權轉移條件 。
  2.信托機構根據信托協議直接向設備製造商 、銷售商付款 ,設備製造商 、銷售商直接將增值稅發票開給買受人 ,即設備的所有權在一開始就轉移到買受人名下 。
  動產設備的信托是以設備的製造者及出售者作為委托人 ,委托人把動產設備的財產權轉移給信托公司(受托人) ,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一定目的 ,對動產設備進行管理和處分 ,包括落實具體用戶 ,並會同供需雙方商定出售或轉讓信托動產的價格 、付款期限等有關事宜 ,出租動產設備 ,代理委托人監督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 。動產設備信托一般根據動產的種類分為車輛信托 、船舶信托 、汽車信托 、貴金屬信托 ,一般是以金錢信托以外的金錢的信托方式進行信托 。動產信托有助於生產大型設備的單位及時收回貨款 ,以便加速資金周轉和進行再生產 ;而且還有助於使用大型設備的單位 ,籌措一部分資金即能使用上設備 ,這就有助於社會投資者找到可靠的投資對象 ,因信托機構的信譽卓著 ,風險較少 。
  按對動產的不同處理方式 ,可將動產信托分成下列三種類型 :
  第一是管理型動產信托 ,即由信托機構對動產設備進行適當的管理 ,並將動產設備出租給用戶使用 ,所獲收入扣除信托費用後作為信托收益交給受益人 。(與傳統的設備租賃相似)
  第二是處理型動產信托 :即指信托機構在接受信托的同時 ,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將動產出售給用戶 。(類似於抵押貸款方式)
  第三是管理和處理結合型動產信托 ,即指將動產以出租的方式經營 ,信托終結時由使用單位購入的一種信托形式 。它結合了管理動產和處理動產信托的特點 ,信托機構不僅負責動產設備的出租管理 ,而且還負責出售設備 。
  動產信托的作用在於 :
  1 、為企業融通資金 ,提供信用擔保 。在動產買賣、租賃等交易過程中 ,因租賃方或買受方資金不足 、取得擔保困難以及賣方或出租方對其資信狀況 、信用等級不夠了解的情況下 ,動產所有人可以作為委托人 ,將動產所有權轉移給信托投資公司 ,獲得融資或信用擔保 ,信托投資公司則利用自己在金融領域裏的地位 ,發揮信息和管理上的優勢 ,監督 、控製承租方 、買受方的經濟行為 ,最大限度的降低委托人的商業風險 ,最終實現動產租賃與銷售 。這一信托品種適用於信托投資公司為動產設備的賣方或出租方提供信用擔保 ,進而提高交易效率 ,優化資源配置。
  2 、處置閑置設備 。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 ,由於國家產業政策的調整 、企業內部產品結構調整以及企業改製 、重組等行為 ,常導致仍具有生產能力的動產設備不適應新的企業發展規劃 ,進行變現處理又難以取得滿意的現金回報 。通過信托投資公司將上述閑置的動產設備按類組合 ,補充配套 ,開發功能 ,提升生產盈利能力 ,再進行出租或出售 ,即解決了動產所有人閑置資產的浪費 ,節約了維護 、儲存等管理費用 ,又能創造新的價值 。這一信托品種適用於信托投資公司所在地的企業、事業單位之間實現閑置動產設備和其它財產的相互調劑 ,互通有無 。
  對於管理型動產信托 。在這種信托方式下 ,信托協議的主要內容是 :
  第一 、製造商或銷售商與信托機構間簽訂信托契約的預定 。
  第二 、信托機構與動產設備使用者間關於出租和買賣設備的契約簽訂的約定 。
  第三 、與信托契約 、租賃契約相伴的設備轉移方法 。
  第四 、轉移之後 ,如果發現動產設備有毛病 ,製造商或出售商有在一定期間內無償修理的義務和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信托機構不負責任(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 。
  第五 、轉移之後 ,動產設備由於天災 、不可抗拒力等原因造成損失或其他一切損害 ,除製造商或銷售商 、信托機構負有責任外,使用者也負有責任(損害負擔的規定) 。)
  3.為保護信托機構的利益 ,信托協議中可以約定買受方必須以該設備提供抵押擔保 ,也可以約定自買受人首次付款至付清全部款項止 ,動產設備處於信托投資公司與買受人按份共有的狀態 ,信托財產的價值隨買受人付款而減少 ,同時 ,買受人在信托標的物上的價值份額相應增加 。
  4.信托機構以此設計信托證書和受益證書 。設計信托證書和受益權證書在設計時 ,應體現信托財產價值的這一變化過程 ,以便信托各方當事人以及與信托財產有關的其他關係人正確行使權力 。
  5.由於作為金融機構的信托投資公司具有的信用優勢 ,加之其中有設備抵押和設備製造商 、銷售商的商業信用為基礎 ,其簽發的信托受益權證書 ,信用等級大大增強 ,因此 ,信托機構可以憑信托受益權證書設立信托計劃 ,向機構投資者進行發售以獲得融資。
  信托方式實質是通過在原設備融資租賃方式中插入一個出售信托計劃 ,實現融資租賃公司和信托公司合作 ,將融資租賃公司從設備抵押貸款的直接貸款人轉變為信托產品的購買人 。
  對比融資租賃可以發現 ,在出售信托方式下 ,由於實際用戶直接取得了購買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可以進行增值稅進項稅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8號文件規定 ,項目運營方利用信托資金融資進行項目建設開發 ,是指項目運營方與經批準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進行項目建設開發 ,信托公司負責籌集資金並設立信托計劃 ,項目運營方負責項目建設與運營 ,項目建設完成後 ,項目資產歸項目運營方所有 。該經營方式下 ,項目運營方在項目建設期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 ,允許其按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予以抵扣 。
  融資性售後回租方式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文件為破解融資租賃稅收困境又提供了一條思路 。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 ,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 ,再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文件規定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 ,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範圍 ,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
  對比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方式可以發現 ,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方式下 ,設備由其實際使用人直接購買 ,然後出售給融資租賃公司 ,再以融資租賃的方式租回 。因此 ,作為設備實際使用人的承租方 ,由於設備是以其名義購買 ,能夠取得購買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不存在設備進項稅的抵扣問題 。對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 ,設備的實際使用人向融資租賃公司出售資產的行為 ,由於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根據實質征稅原則 ,不判定該行為為真正意義上的設備銷售行為 ,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因此 ,承租方出售設備的行為既未導致其任何稅負的增加 ,又不影響其原先購買設備的增值稅進項稅抵扣 。
  分析融資租賃行為的實質 ,其實是設備需求方無錢購買設備 ,需要進行融資 ,但設備需求方可能無有效資產進行抵押獲得貸款 。作為貸款方而言 ,如果直接貸款給企業 ,由企業購買設備 ,則設備的所有權歸企業所有 ,貸款方隻是因貸款而對企業享受債權 。如果企業破產 ,貸款方的債權隻能按一般債權進行清償 ,貸款方的風險非常大 。而融資租賃具有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 ,在租賃期間 ,設備所有權歸融資租賃公司所有 ,如果承租方破產 ,租賃公司可隨時收回出租物 ,將有效規避貸款風險 。因此 ,融資租賃實際上就是一種變相的設備抵押貸款 。
  在信托方式下 ,由於《信托法》有信托破產隔離保護機製 ,即信托財產與屬於受托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 ,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銷 、被宣告破產而終止 ,信托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因此 ,信托方式既有效破解了融資租賃的稅收困境 ,又很好地兼顧了融資租賃對於實際貸款方提供有效的利益保護 。
  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方式下 ,將原先融資租賃方式下融資租賃公司“先買後租” ,變為設備實際使用人“先買再出售後回租” ,既解決了設備增值稅抵扣問題 ,又有效保護了融資租賃公司的利益 。
  對比信托方式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方式 ,在信托方式下 ,需要有信托公司的介入 ,相對於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方式 ,缺點是融資成本相對較高 ,手續相對繁瑣 ,放款速度相對較慢 ;優點是由於有信托機構介入 ,產品信用等級大幅提升 ,信托公司可以采用銀信合作方式實現資產證券化 ,通過銀行渠道將信托產品向更大範圍的不特定投資者發售 ,融資規模大大增加 。因此 ,信托融資方式在一些對資金需求量較大的企業項目建設中的應用將更加普遍 。而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方式下 ,由於融資租賃企業本身資金來源比較有限 ,一般融資規模相對較小 ,優點在於手續更加便捷 ,放款速度更快 ,更符合企業個性化的貸款需求 。因此 ,融資性售後回租方式在企業購買設備需要融資的情況下應用得更多 。